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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城荣基地产有限公司、胡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城荣基地产有限公司,胡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城荣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招村北。被执行人:胡玉英,女,1966年8月6出生,山东省惠民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城荣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4日作出(2016)鲁03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