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伟才、谢伟南等与封开县河儿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伟才,谢伟南,梁祥锋,梁祥泉,黄锦标,植福全,梁有清,梁祥忠,梁锦全,林亚五,梁妹连,梁志文,梁云清,梁志坚,梁福全,梁云记,谢水南,谢金南,谢照南,陈波其,龙亚飞,龙永照,龙肇彬,龙伟相,龙其福,冯杰成,龙伟文,冯深成,梁祥枝,陈伟彬,梁祥炳,封开县河儿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1203行初49号原告:龙伟才,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谢伟南,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祥锋,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祥泉,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黄锦标,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植福全,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有清,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祥忠,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锦全,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林亚五,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妹连,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志文,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云清,男,193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志坚,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福全,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云记,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谢水南,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谢金南,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谢照南,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陈波其,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龙亚飞,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龙永照,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龙肇彬,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龙伟相,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龙其福,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冯杰成,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龙伟文,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冯深成,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祥枝,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玛:442825196510101314。原告:陈伟彬,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梁祥炳,男,1974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诉讼代表人:谢伟南,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诉讼代表人:陈伟彬,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伟才,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祥枝,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玛:442825196510101314。被告:封开县河儿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河儿口镇大园垌。负责人:伍国飞,该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姚文杰,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伟才等31人认为被告封开县河儿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17日立案后,于同年3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31名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谢伟南、陈伟彬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伟才、梁祥枝、被告负责人伍国飞及委托代理人姚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伟才等31人于2017年1月9日向被告封××河儿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记载:《关于印发河儿口镇双枧村搬迁安置及补偿办法的通知》(封府[2009]15号)和《河儿口镇双枧村搬迁安置及补助办法的补充说明》(封府办[2009]65号),至今已经七年,该两个文件相关事项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解两个文件具体执行情况,现申请获取以下相关信息:1、对搬迁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评估机构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2、选用什么样的评估方法对各类搬迁房进行评估,评估标准面积计算、评估报告;3、就地搬迁房的补偿款支付明细;4、罗古岗新村住户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及房屋产权证颁发事项;5、罗古岗新村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合同、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以上相关信息资料要求选用纸质提供。原告诉称,2017年1月3日,封××河儿口镇双枧村龙伟才等67名搬迁户向被告提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7年1月9日由梁祥荣把该申请书从广东中山火炬分局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寄出,邮件号为1022372972518,2017年1月11日中国邮政通过网络信息告知邮件已投妥签收。2017年2月6日上午,龙伟才、梁祥锋、梁祥枝、谢伟南、陈伟彬等五人到河儿口镇政府找到伍国飞镇长询问此事,其不作任何答复。从龙伟才等五人询问到龙伟才等67名搬迁户提起行政诉讼时止,已逾期二十多天,被告仍未履行法定职责向龙伟才等67名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又按照《封开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状》的释明,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公开原告申请要求公开的五项信息内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两份。证明原告提交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双枧村搬迁安置等五项信息内容。2、《关于印发河儿口镇双枧村搬迁安置及补偿办法的通知》(封府[2009]15号)。证明该文件规定在三年内完成搬迁,但实际上未达到该文的规定完成搬迁。3、《关于印发河儿口镇双枧村搬迁安置及补助办法的补充说明》(封府办[2009]65号)。证明该文件规定在三年内完成搬迁。4、交寄邮件收据、全球特快邮政专递、中国邮政邮件签收告知信息。证明原告向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条文。证明原告申请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据。6、封开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明封开县人民政府书面告知原告,其申请的事项应当向本案被告提出。7、(2016)粤12刑初7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提起行政诉讼,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满足三个要求,第一是申请提出的方式和载体符合规范,第二是申请书中载明必备的内容,第三是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本案中,中国邮政的网络信息没有显示签收人,不能证明签收人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被告内设的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其签收不能视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这是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无从作出答复。在本案中,原告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地址,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无从作出答复。2、梁祥荣不是适格的申请人,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就本案而言,梁祥荣作为邮寄人,既不是原告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也没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从法律责任上看,被告没有向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二、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被告在河儿口镇双枧村委会已主动公开河儿口镇搬迁安置相关信息。原告梁祥泉、黄锦标、梁有清、梁祥忠、林亚五、梁妹连、梁志文、梁志坚、梁福全、梁云记、谢水南、谢金南、谢照南、龙伟锋、陈炳区、岑木煌、陈炳新、陈悦葵已经与被告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款。原告龙伟才也领取了搬迁补助款。可见,原告是知晓相关搬迁安置信息的,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只有龙伟才、谢伟南等34人的签名,同时也只向法院提供了龙伟才、谢伟南等3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起诉状所列的梁祥池、龙伟标等33人不是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间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只收到一份申请人为34人签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认为其他33人主体不适格。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寄件人是梁祥荣,收件人是河儿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信息显示妥投,但认为梁祥荣不是适格的申请人,由于信件没有详细回复人的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等资料,党政办公室无法回复,申请书形式不合法。证据5是法律依据,不是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6、7,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予以确认;证据6、7与本案无关;结合原、被告的庭审意见,对证据1中有原告龙伟才等31人签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证据4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封开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河儿口镇双枧村搬迁安置及补助办法的通知》(封府[2009]15号)。2009年5月26日,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河儿口镇双枧村搬迁安置及补助办法的补充说明》(封府办[2009]65号)。2017年1月9日,姓名为梁祥荣的寄件人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向封××河儿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向被告获取河儿口镇双枧村搬迁安置的相关信息:1、对搬迁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评估机构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2、选用什么样的评估方法对各类搬迁房进行评估,评估标准面积计算、评估报告;3、就地搬迁房的补偿款支付明细;4、罗古岗新村住户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及房屋产权证颁发事项;5、罗古岗新村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合同、资金投入使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申请人栏有包括31名原告在内的共35人签名并盖指模,庭审中被告确定其党政办收到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至本案起诉时,被告没有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任何处理。庭审中,原告谢伟南陈述其到封开县河儿口镇政府找到镇长伍国飞,要求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记载的五项申请内容,将该申请书给了镇长,但镇长不签收,故由梁祥荣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陈述原告谢伟南曾找过镇长伍国飞,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镇长明确告知谢伟南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封××河儿口镇综治维稳中心。另查明,本案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起诉的原告共计67人,包括本判决书中的原告龙伟才等31人和其他36人,67人推选的诉讼代表人和共同委托代理人是一样的;其他36人的诉讼在(2017)粤1203行初49号民事裁定书中予以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龙伟才等31人通过姓名为梁祥荣的寄件人采用邮政EMS特快专递向封××河儿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申请书的申请人栏有包括龙伟才等31名原告在内的共35人签名并盖指模。庭审中被告确定其党政办收到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认为该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名潦草无法看清,且申请书上也没有申请人联系方式,故其将该申请书作为无从处理的信件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征地搬迁工作是明知的。其次,在原告邮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前,本案的原告之一谢伟南已经到封××河儿口镇人民政府找过被告负责人,并向负责人提出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要求,负责人告知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给被告的综治维稳中心,即在原告邮寄上述申请书前,部分申请人已经与被告负责人进行过沟通;同时,在原告寄交的EMS邮政特快专递上有寄件人梁祥荣的地址、联系电话,被告完全有能力通过寄件人梁祥荣了解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故被告将原告邮寄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为无从处理的信件进行处理,不合理也不合法,对被告认为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无从作出答复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其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或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是否申请内容不明确应更改、补充,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该公开等,并向原告予以答复,但被告没有进行任何答复,即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原告龙伟才等31人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和责令被告限期对其申请作出答复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封开县河儿口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龙伟才等31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封开县河儿口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龙伟才等31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封开县河儿口镇人民政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汛强审判员 黄力聪审判员 郭德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