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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6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牛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芳,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牛芳,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牛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后即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牛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芳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因此被执行人牛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6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