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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陈庆武与田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武,田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武,男,汉族,1980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田思华,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庆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依法经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园蓬街3号803房,拍卖款项共计325440元,申请执行人陈庆武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共得款项共计5722元整,缴纳执行费50元整。现本案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审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1302执25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刘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