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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晓玫与吴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玫,吴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750号原告:郑晓玫,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建兵,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郑晓玫为与被告吴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吴建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按每月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晓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6日,被告吴建兵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每月1.2%计算。被告吴建兵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今向郑晓玫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利息按年息一分二计算”的内容。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已按每月1.2%付给原告2017年4月9日前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及2017年4月10日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郑晓玫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按每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吴建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婷?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