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华洲与白宝献、郭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洲,白宝献,郭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90号之一原告:姜华洲,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宝献,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郭伟,男,1980年1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原告姜华洲与被告白宝献、郭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姜华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华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华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华洲负担。审 判 长 宋大海人民陪审员 韩开颜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