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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梁自刚与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自刚,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540号申请执行人梁自刚,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500001059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北山家园内。法定代表人,曹阳,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梁自刚与被执行人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渝足劳人仲案字(2016)第587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自刚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车辆、房屋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的财产皆被他案查封冻结,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其他应收款项,故申请人已收到部分案款,余款待被执行人的应收款项收取完毕,再另行支付给申请人。现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自刚与被执行人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渝0111执35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明玉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