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天水昊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天水昊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336号原告:石某,住成县。被告:天水昊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天水昊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82元,减半收取3491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周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