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丘某9、丘某10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9,丘某10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某9,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丘某10,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10、丘某9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禄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10、丘某9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丘某9在梅州市梅县区马某的住家通过当面投注、电话投注或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被告人丘某10和参赌人员丘11、丘某1等人(已作行政处罚)的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上报给上线“杰哥”,从中抽取水钱牟利。其中接受丘某10的投注60000元,接受丘11的投注12705元,接受丘某1的投注3600元,接受凌某的投注1300元,以上投注总额为77605元。期间,丘某9与上线通过现金进行赌资结算,与下线丘某10通过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赌资结算,与丘11等人通过现金进行赌资结算。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丘某10在梅州市梅县区的住家通过当面投注、电话投注或微信投注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李某1、丘某7、林某2等人(已作行政处罚)的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将部分投注上报给其弟被告人丘某9,从中抽取水钱,部分投注自己做庄,从中牟利。其中接受李某1的投注4000元,接受丘某7的投注6000元,接受林某2的投注28000元,接受郭某2的投注25000元,接受邹某的投注6000元,接受丘某5的投注200元,接受丘某6的投注300元,接受丘某4的投注200元,接受郭某1的投注4000元,接受林某1的投注1210元,接受丘某8的投注1300元,接受李某2的投注4200元,接受陈某的投注4200元,接受叶某1的投注1600元,以上投注总额为86120元。期间,丘某10与下线李某1、丘某7、林某1通过现金和��信进行赌资结算,与其他参赌人员则通过现金进行赌资结算。2016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依法对被告人丘某9、丘某10的住家进行检查,在被告人丘某10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的住家扣押作案工具浅蓝色OPPO手机一部,六合彩码单、码报及日历纸等;在被告人丘某9位于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雷丰村马某的住家扣押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中兴手机一部及六合彩码单等。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丙村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二名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指认扣押的物品照片,证人丘某1、凌某、丘某2、丘某3、丘某4、李某1、丘某5、丘某6、邹某、丘某7、郭某1、林某1、丘某8、林某2、李某2、郭某2、陈某、叶某1、丁某、叶某2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经被告人辨认的进行赌资结算的微信支付截图复印件,二名被告人的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10、丘某9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二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丘某9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止;罚金已交纳2000元,余款2000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丘某10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止;罚金已交纳)。三、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中兴手机一部、浅蓝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伟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