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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赵俊杰、谈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赵俊杰,谈敏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975号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蛟桥河步行街8号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4747326K。负责人:王权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君,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娇,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俊杰,男,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谈敏霞,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住宜兴市。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诉被告赵俊杰、谈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梦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