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泽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泽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01号罪犯田泽锋,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泽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73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8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泽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陆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田泽锋已缴纳人民币11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田泽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泽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田泽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泽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