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8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齐某某,男,50岁,鄄城县水库职工,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愉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