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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8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齐某某,男,50岁,鄄城县水库职工,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愉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