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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与徐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200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住所地:永登县树屏镇哈家嘴村。负责人:胡正宗,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桂宙,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3日,系永登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6日,系永登县。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诉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结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振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