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夫泽、苏伟琴、魏美香、苏海鸿、魏朝利、杨帆、刘英、饶勇、刘敏、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夫泽,苏伟琴,魏美香,苏海鸿,魏朝利,杨帆,刘英,饶勇,刘敏,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154号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夫泽,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苏伟琴,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魏美香,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苏海鸿,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魏朝利,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杨帆,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英,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饶勇,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刘敏,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董子龙,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潘美玲,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子龙。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夫泽、苏伟琴、魏美香、苏海鸿、魏朝利、杨帆、刘英、饶勇、刘敏、董子龙、潘美玲、四川川杭统一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礼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