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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小平、高大平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平,高小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583号原告原告高大平,女,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绝缘材料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高小平,女,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赵辛店金属结构厂退休职工,住北京丰台区。原告高大平、高小平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楠,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大平、高小平的委托代理人常青,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牛子静,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高大平、高小平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大平、高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大平、高小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平、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高大平、高小平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孙永欣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