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桂红与杨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红,杨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桂红,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杨亚玲,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桂红申请执行杨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桂红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符合法律规范,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