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2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连重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连重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连重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6〕033号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大连连重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24名劳动者工资533333元,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大连连重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6〕033号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后被申请人主动支付了10名劳动者工资,现仍拖欠14名劳动者工资147859元未支付。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处理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大连连重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147859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6〕0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处理人询问笔录、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连连重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147859元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