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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32号之一申请人: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董泽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贝,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第一企业社区6号楼B-C座。法定代表人:王治德,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世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7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7)鄂0116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因存在笔误,需进行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鄂0116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主文中的“武汉农商行黄陂支行20×××50账户”补正为“武汉农商行黄陂支行20×××36账户”。审判员  张谨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