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美君与毕男男、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君,张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君,女。被执行人毕男男,女。被执行人张忠良,男。本院在执行张美君与毕男男、张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于2016年5月24日对毕男男采取进行了拘留措施。现经查被执行人毕男男除名下抵押车辆被查封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