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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奎与被告封建增、薛英霞、冯砚笔所有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冯建增,薛英霞,冯砚笔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792号原告:王奎,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马家窑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伟民,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增,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城区办城北村。被告:薛英霞,女,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城区办城北村。被告:冯砚笔,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河津市地税局工作人员,现住河津市城区办城北村。原告王奎与被告封建增、薛英霞、冯砚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奎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小秀书 记 员 张胜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