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玉平与天津恒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平,天津恒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707号原告:贾玉平,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路曲溪西里1-4-307。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6********。被告:天津恒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新开路新桥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张红。(被告基本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贾玉平与被告天津恒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贾玉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贾玉平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