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5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04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680X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丁如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梅、俞勇,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被执行人:江苏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946801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雨官。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姜人社察罚字[2016]第0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接到举报,反映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申请执行人立案后,于2016年8月22日、9月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于同年9月14日前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泰姜人社察罚字[2016]第0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并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8000元,加处罚款18000元,合计人民币36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限期改正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18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泰姜人社察罚��[2016]第09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罚款18000元,加处罚款18000元,合计36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 洁审 判 员 杨 京人民陪审员 凌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婧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