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建康与费敦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康,费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217号申请人:李建康,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费敦宝,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2016)皖0504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敦宝银行存款人民币1935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