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54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