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明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346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职务理事长。被告曲明为,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曲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暂时不在本地,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而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3077.17元,减半收取计1538.59元,由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