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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马建与程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程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836号原告:马建,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业主,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林,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桂红,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业主,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52号红胖烧烤店。原告马建与被告程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林与被告程桂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1385元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5月1日)共计535760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程桂红因经营饭店需要,自2014年7月开始至2015年8月陆续从马建处借款共计311385元。双方于2015年9月3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上述借款月利率2.5%,2015年9月3日前借款利息结算为5万元,程桂红承诺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本息全部还清。如届时未还清,则按月利率3%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为止。程桂红以其购买的章丘市碧桂园凤凰城1区2号楼2单元1105房产作为借款担保物。《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马建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还款协议书1份,证明双方借贷的事实及约定的利息、约定偿还的时间;2.还款承诺书1份,证明双方借贷的事实、约定的利息偿还时间及利息的起止时间;3.马建给程桂红的打款清单及济南招商银行经三路支行银行流水,证明马建向程桂红累计支付311385元本金,通过网银向被告银行账户打款共计26笔,起止时间是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程桂红承认马建主张的事实,亦承认马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程桂红向马建分26次借款共计311385元。2015年9月3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上述借款月利率2.5%,截止至2015年9月3日前,结息5万元,程桂红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本息还清;届时如未付清,程桂红愿按月利率3%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为止;程桂红以自己购买的位于章丘市碧桂花园凤凰城1区2号楼2单元1105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章丘市人民法院处理。同日,程桂红向马建出具《还款承诺书》,再次确认《还款协议书》的内容。其后,程桂红未按协议约定还本付息,马建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马建要求程桂红偿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马建与程桂红约定利率超过24%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次,2015年9月3日双方对以前的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共计利息5万元,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且程桂红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程桂红偿付马建借款311385元;二、程桂红偿付马建借款利息5万元;三、程桂红自2015年9月4日开始,以311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马建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8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由程桂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振洲人民陪审员  张工业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