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邹一力与付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一力,付源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295号原告:邹一力,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付源凯,男,199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邹一力与被告付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邹一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一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一力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