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龙燕与李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燕,李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52号原告:陈龙燕,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李兴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阳县。原告陈龙燕与被告李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陈龙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龙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龙燕负担。审 判 长  张江湖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杨泽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珍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