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秀连、王月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连,王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99号申请人:刘秀连,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申请人:王月宁,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刘秀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月宁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秀连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秀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秀连名下位于沧州市泊头市泊彩濠庭小区2号楼2单元住房一套(泊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王月宁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天成郡府8号楼1单元170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