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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田硕与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硕,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292号原告:田硕,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民。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梁格庄镇南百泉村。法定代表人:董博雄。原告田硕与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田硕于2017年6月26日当庭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硕撤回对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田硕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