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田硕与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硕,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292号原告:田硕,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民。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梁格庄镇南百泉村。法定代表人:董博雄。原告田硕与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田硕于2017年6月26日当庭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硕撤回对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田硕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