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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兆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杨兆有,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住所地:抚松县。负责人:王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兆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14,832.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公司已主动将赔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17)吉0621执70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701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云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