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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亚玲与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玲,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初2329号原告胡亚玲,女,1955年1月18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胥丽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城关环保路。法定代表人孙晓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缙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胡亚玲诉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胥丽娜、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00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石俊霞向原告胡亚玲借款3800000元,2015年9月石俊霞将该3800000元的债务转让给了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约定: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胡亚玲3800000元,石俊霞不再承担还款责任。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还了700000元,下余借款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收到石俊霞转借来的380万元钱,也没有向其还款70万元,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石俊霞将所欠胡亚玲的债务转让给了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胡亚玲还清欠款3800000元;2、胡亚玲银行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5月31日分两次向胡亚玲还款700000元。下欠3100000元至今未还。3、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大额借款应有其他辅助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收到该笔款项,原告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从石俊霞处收到380万元,仅凭还款协议书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该两笔还款均不是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还的,与本次诉讼没有直接关联性。对证据3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虽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石俊霞向胡亚玲借款3800000元,2015年9月石俊霞、胡亚玲、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石俊霞将欠胡亚玲该3800000元的债务转让给了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约定:甲方: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乙方:胡亚玲;丙方:石俊霞。经三方协商就三方380万元债权债务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由三方共同遵守:一、原来丙方从乙方借款三百八十万元人民币,后又把该款借给了甲方;二、本协议签订后,前述借款由甲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乙方偿还,丙方不再向乙方偿还前述本金和利息。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5月31日分两次向胡亚玲还款700000元。下欠3100000元经胡亚玲催要,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未还。本院认为,石俊霞、胡亚玲、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三方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石俊霞将欠胡亚玲3800000元的债务转让给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虽有约定,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利率,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亚玲借款3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344元,由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芳军审判员  和 昕审判员  蔡全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