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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段佰臣与被告马启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佰臣,马启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428号原告:段佰臣,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大东沟村*组**号。被告:马启杰,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小山岗堡*组**号。原告段佰臣与被告马启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佰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佰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佰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佰臣负担。审 判 长  刘雪凌代理审判员  李海艳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