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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爱满与梁永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满,梁永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满,女,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梁永昭,男,1953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恢复执行李爱满与梁永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永昭现身患重病,且无子女,名下除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峻审判员 俞惠琴审判员 董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