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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洪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甄洪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247号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四合家园物业服务处。法定代表人:蒋有政,职位。被告:甄洪星,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甄洪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