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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陈新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英,陈新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065号原告:李春英,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陈新煌,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李春英诉被告陈新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春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李春英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