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爱平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6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爱平,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上诉人张爱平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作出的西公(2014)第264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12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爱平向一审法院诉称:西城公安分局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了被诉告知书,该告知书告知其,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其不服,现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西城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并判令西城公安分局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张爱平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爱平的起诉。张爱平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西城公安分局收到张爱平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张爱平要求公开“西城公安分局制作的2014年6月5日张爱平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交赤城县公安局的法律手续的信息。”同日,西城公安分局出具西城公安分局(2014)第2585号-回《登记回执》。2014年7月24日,西城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爱平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爱平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爱平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元审判员 刘天毅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