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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行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勇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626号原告陶勇,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国铭。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长华。原告陶勇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上海市公���局浦东分局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勇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审 判 员  于吉鸿人民陪审员  高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