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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公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周进、陈进保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陈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82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进,男,1969年8月1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农业银行职员。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住澜沧县城东朗路104号宿舍1幢2单元2室。被告人陈进保,曾用名陈进强,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住澜沧县糯扎渡镇窑房坝村慢登山寨97号。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进、陈进保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豫璇、代理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进、陈进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的一天,罗红军(已判刑)在澜沧县发展河乡勐乃村小河边社的森林内猎捕到一头野牛,罗红军遂打电话给胡小夸(已判刑)让其帮忙联系买家,胡小夸联系到被告人陈进保,在被告人陈进保的介绍下找到欲购买野牛胆的被告人周进。当晚,被告人周进邀约被告人陈进保,两人一同前往胡小夸家,在澜沧县发展河乡营盘村下蚌塘寨44号胡小夸家,被告人周进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将罗红军猎捕的野牛胆、野牛头、野牛蹄购买回家。经司法鉴定,罗红军所猎捕的野牛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进、陈进保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进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周进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自用,量刑时应与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予以区别对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进、陈进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均表示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周进提出其购买野牛胆不是用于贩卖,而是自用于治疗疾病,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罗红军(已判刑)在澜沧县发展河乡勐乃村小河边社的森林内猎捕到一头野牛,罗红军叫胡小夸(已判刑)帮忙联系买家。胡小夸联系到被告人陈进保,被告人陈进保告知被告人周进胡小夸欲出售野牛胆的事并询问是否欲购买。当晚,被告人周进与被告人陈进保一同前往澜沧县发展河乡营盘村下蚌塘寨胡小夸家,在胡小夸家,被告人周进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将罗红军猎捕到的野牛的胆、头、蹄子购买回家。经鉴定,罗红军所猎捕的野牛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周进在接受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的询问时如实交待了其收购野牛胆、野牛头、野牛蹄的事实。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陈进保在接受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的询问时如实交待了其介绍被告人周进收购野牛胆、野牛头、野牛蹄的事实。2015年9月9日,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被告人周进、陈进保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罗红军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实际为6月),其在大尖山罗四窝铺上面“下着”(捕获)一头野牛,发现“下着”野牛后,打电话叫罗福兴、石有开、胡小夸一起来分吃并叫胡小夸联系买野牛胆的人。胡小夸联系了他的侄女婿,他的侄女婿领着人来买,最后,野牛胆、头、蹄子卖了9000元人民币。证人给了胡小夸500元人民币、石有开和罗福兴各200元人民币。2、证人胡小夸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罗红军打电话告知其在发展河勐乃村河边寨的小尖山上下得一头野牛,叫证人去帮拉肉同时帮联系野牛胆买主。接到电话后,证人打电话给陈进保让陈进帮打听有谁要买野牛胆。当晚,买野牛胆人己经到被告人家等着,野牛胆、头、蹄子罗红军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进保他们。罗红军给证人500元人民币。3、证人徐开福的证言,证明:其与于2015年6月份的一天,驾车送陈进保到澜沧县谦迈河大桥处与周进会合。4、被告人周进的供述,被告人周进供认:因治疗疾病的需要,于2015年6月,具体时间记不得,经陈进保介绍,到发展河乡营盘村下蚌塘社胡小夸家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胡小夸的一位亲戚购买下野牛胆、头和蹄子。5、被告人陈进保的供述,被告人陈进保供认:2015年6月的一天,接到其亲爹(姓胡)的电话(1357798****)说他舅子用“扣子”勒得一头野牛,叫帮问卖野牛胆。被告人将此事告知姐夫周进,当晚与周进到了发展河乡营盘村下蚌塘社,周进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亲爹的小舅子购买下野牛胆、头和蹄子。6、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并立案侦查被告人周进、陈进保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另有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濒司鉴动(分子)字〔2015〕034号动物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人陈贵老、肖大丽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周进、陈进保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陈进保无视国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周进、陈进保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进、陈进保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进、陈进保在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在接受森林公安局民警的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特征,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虽为被告人周进单独出资购买,但其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是经被告人陈进保的告知、介绍并积极参与下才得已实现,二被告人在共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进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指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人周进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自用,量刑时应与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买卖野牛胆的行为予以区别对待的指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周进、陈进保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自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对被告人周进、陈进保予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进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陈进保犯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桂森审 判 员 许   军   萍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盛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