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与汪道杰、杨绪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汪道杰,杨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石家伟,男,平坝供销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汪道杰,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杨绪萍,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了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汪道杰、杨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汪道杰、杨绪萍应偿还申请人金沙县平坝供销合作社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74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因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的履行期限将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