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胡正海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海,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42号原告胡正海,男,汉族,1960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745310142R。法定代表人余安全,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潘长伟,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祖均,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原告胡正海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正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正海承担。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肖庆兰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