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江,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81行初9号原告:刘长江,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法律工作者,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彭国利。原告刘长江诉被告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长江于2017年6月27日以与毛广义的土地纠纷已达成部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刘长江负担。审判长 高凤田审判员 石国印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国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