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秋霜、孟祥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秋霜,孟祥瑞,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监4号原审原告:刘秋霜,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审原告:孟祥瑞,男,200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法定代理人:刘秋霜,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孟祥瑞之母。原审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房付林,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刘秋霜、孟祥瑞与原审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遂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常 红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马姣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