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程耀与邓传满、金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耀,邓传满,金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459号原告:程耀,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连,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传满,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金希凤,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男,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程耀与被告邓传满、金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程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已减半收取),由程耀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力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