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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徐汉平、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汉平,张红伟,李雁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5执453号申请人徐汉平,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红伟,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虞城县。被执行人李雁兹,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汉平申请执行张红伟、李雁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0日制作的(2016)豫1425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福利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5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伟审判员  杨维江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