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中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中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440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大桥头,组织机构代码75682776-1。法定代表人:张明海,总经理。被告:常熟市中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开发区东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0004801W。法定代表人:钱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中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6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科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