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第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龙、张忠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龙,张忠涛,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第824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宏林,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龙。被申请人:张忠涛。被申请人: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1-2号。法定代表人:庄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张龙、张忠涛、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宇的银行存款17万元,如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禹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