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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67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73年3月1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刑初字238号判处被执行人李强罚金刑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冻结并划拨了李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寿书院分理处62×××78账户内的存款1076.61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刑初字2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煜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