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03号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花村3组。被告: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放马山工业园。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