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与林梦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林贵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130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负责人:胡玉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林贵梦,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南平公司)与被告林梦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南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被告林梦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南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梦贵偿还大地南平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8,095元;2.本案诉讼费由林梦贵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林梦贵无证驾驶大地南平公司承保的建瓯05002号招标电动车,于建瓯市碰撞受害人姜应祥,造成姜应祥受伤,经交警认定,林梦贵系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经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出具(2015)瓯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调解书,由大地南平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受害人姜应祥包含医疗费在内的损失共计28,095元。大地南平公司已根据该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6日将垫付款28,095元支付到姜应祥帐户。林梦贵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属交强险免责情形,保险人仅需承担垫付义务,并依法享有追偿权。林梦贵承认南平大地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林梦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8,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林梦贵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林梦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俊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